出口退稅的貨物范圍

來源:金士敦外貿圈網址:http://www.kst-int.com/

一、準予辦理出口退稅的貨物

對屬于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外,在貨物報關離境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都屬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這里的離境是指貨物離開海關管轄境內,貨物運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等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也應視為離境。

未出口的貨物、走私出口的貨物以及不能提供出口證明的貨物不能退稅。


二、準予辦理出口退稅的特殊貨物


準予辦理出口退稅的特殊貨物一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沒有直接出口,但最終為境外所消費的貨物,如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耗用的貨物;二是雖在境內消費,但出于公平或對等原則的考慮視同出口的貨物。

如在國際招標中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由于境外中標產品進口時免征進口稅收,為維護公平競爭,視同出口產品。


準予辦理出口退稅的特殊貨物主要包括: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3.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4.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物品;

5.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這一政策隨著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而逐步取消);

6.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

7.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和蒸汽;

8.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9.利用中國ZF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10.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ZF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11.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貨物;

12.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

13.國內生產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

14.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并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5.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出口的貨物;

16.進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國內貨物;

17.進入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貨物;

18.經保稅區倉儲的出口貨物;

19.保稅區(不包括保稅物流園區)內企業在區內出口的貨物;

20.邊境小額貿易出口的貨物;

21.出口企業出口的自用舊設備。

三、免稅但不退稅的出口貨物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計算機軟件;

6.含金產品;

7.按簡易辦法征稅的貨物;

8.國家規定的其它免稅貨物。



四、不予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


1.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天然氣;

2.柴油;

3.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進料加工復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貨物(利用中國ZF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貨物除外);

5.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外的卷煙;

6.從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

7.非列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8.國家規定的其他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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